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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2016/2/5 11:10:06

山东省健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协会中文名称为“山东省健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dong Health  Association”,缩写为“SH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山东省医疗机构、涉老机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健康产业和健康服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加强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相关质量标准和服务体系;加强国内外行业交流合作;促进山东省健康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养老行业的资源整合和体系建立,加强政策研究,促进科学决策,积极推动健康管理标准规范,为人民大众探索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推动制定健康管理与健康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危险因素干预方案等,为健康管理服务产业提供建设性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健康管理与健康养老文化、维护技术、评估技术、服务技术等,推动健康管理人才培养体系建设。

(四)推动健康管理与健康养老的理念更新、知识普及与提升,建立健康管理信息咨询平台,开展健康扶贫行动,出版健康管理专业刊物等,合理引导健康消费。

(五)推动健康管理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及推广评价;促进健康管理新技术、新项目应用,开展健康管理品牌的宣传与展示,促进健康产业发展,为全民健康需求提供更多的优质健康产品服务。

(六)推动省内外各类健康管理组织和健康养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搭建健康管理合作互动平台,促进健康管理的多边、双边的有益合作。

(七)推动健康管理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无线移动网等信息网络,促进形成智慧化健康管理系统。

(八)推动全民健康管理融合化发展,促进政府、医院、企业有机结合,协助构建“政府政策、医院技术、企业资金,社团推动”的合作运行途径。

(九)推动健康管理与养老服务一体发展,促进社区、居家、机构养老与健康管理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探索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服务、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领域互动发展,推进开发老年产品用品。

(十)推动全民健康管理保险体系创新,促进医疗保险向健康保险拓展转变,鼓励探索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开发、客户服务个性化和多样化等解决方案。

(十一)推动传统医学在健康管理服务中优势发挥,以中医整体观念为基础,以中医治未病思想为先导,深入研究中医预防保健养生服务,大力推广中医药保健养生适宜技术。

(十二)推动与健康相关的支持性环境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强化社区行动,创造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食物环境和建成环境。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会员的范围及具备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三)注册地设在山东省境内,经国家卫计委批准或备案、或在省卫计委备案的各级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体检中心及民营医院等;

(四)与健康管理相关的中介咨询、学术研究机构;

   (五)医疗卫生相关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的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评比达标表彰奖励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八)制定和修改协会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协会的终止事宜;

(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三年。会员本人无法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参加会议投票,该代表的意见视为会员本人的意见。每位会员只能接受一名会员的参会投票委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位理事在理事会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每届任期三年,按期改选。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若理事在任期内丧失会员资格,则其理事资格亦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交下届会员大会确认;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九条  担任理事的条件:

(一)拥护山东省健康管理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监事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聘任制秘书长和本会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对本会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对发现问题进行调查,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及时予以纠正,并向山东省民政厅报告;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理事、常务理事、本会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设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第六章  秘书处、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外的专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交会长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经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协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健康管理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省健康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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